华商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重视法律改变生活的价值定位》
2013-03-05
2013年3月5日,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在《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专栏发表了《重视法律改变生活的价值定位》一文。
重视法律改变生活的价值定位
“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虽然它并不时时张口。”法学家霍贝尔曾用极具想象力的语言这样描述法律对越轨行为的制裁情形,其间隐喻了法律在不施加制裁时也能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规范存在并发生作用。
从法律社会学和现实情况看,法律和社会正在以更加紧密的程度和更快节奏的方式发生关系,首先是秩序转型、技术变革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导致法律的回应和变迁,同时法律在引导社会变革和生活更新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甚至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承载的功能和发生作用的方式也在发生重要变化,主要表现在,法律在改变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上,更加重视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法律在制约公共权力和提升公民权利两方面同步作为,相得益彰,这大概就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也是法治对于法律最起码的要求。其次,法律以前所未有的直接方式改变现实生活,这个改变的过程包含法律对于社会价值观的厘清或重新定位,向社会传递作为行为准则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定位,在这两个基本趋势和前提之下,法律既以专业的惩罚制裁方式发生作用,但更重要的却是教化宣示和社会系统的推广实施,人们服从法律除了法律具有强制力,更重要的在于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能够被自觉接受,比如人们认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法律能够给自身带来安宁幸福的保障,等等。因此,法律反映怎样的社会价值,并且所包含的价值定位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所认同和接受,这是法治构建过程当中一项相当重要的任务。
正是在社会变革和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情形之下,法律法规的出台日益频繁,我们注意到诸多的法律法规都在向社会传递不同的价值信息,大的甚至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的传统习惯和行为方式,法律在社会治理和生活方式创新方面已呈现出高强度反应,但在保证法律推广实施的责任落实方面却未见有效创新的手段,甚至在这方面有千篇一律之嫌,这难免在落下诟病的同时弱化了法律的价值功能和执行力度,这是应该予以改进的,但若是因此而否定法律的社会价值,或者对法律持消极被动的态度,则也是不应该的。
比如,全国范围内多个城市都在推广控制吸烟,并且前后都出台了控烟条例,在数次参加控烟条例修订的探讨过程中,我发现不少的市民和专家对于以往执法主管部门没有开出吸烟罚单,以及目前拟定多部门联合执法持怀疑和异议。作为如何完善执行机制和强化执行力度的讨论当然是应该的,问题在于对待一个法规的单向思维则不可取,比如有人认为开不出一张罚单的控烟条例是荒唐的,这样的条例无胜于有,对此我持不同意见。我认为控烟重在“控”,向社会传递吸烟有害健康、吸烟不得损害他人健康,从而以法规的方式规范控烟这本身就是控烟条例传递的重要价值信息,因此如何在法律上厘清吸烟自由与不妨碍他人健康权利这本应是控烟条例需要解决的问题,我甚至认为如何给予吸烟者合理选择,包括戒烟奖励这样一些措施也应该是控烟的内容,当然还应包括其他控或禁的配套措施。比如从源头上限制吸烟、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电影电视画面上不准播放吸烟镜头等等。但把开出吸烟罚单作为执行控烟条例的唯一指标是不合适的,如果控烟理念深入人心,配套措施完善,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合没人吸烟,没有罚单可开岂不是更好?现实情况是,在深圳,自控烟条例颁行以来,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情形确实有较大改观,新颁行条例增加了禁烟场所,并且就如何加强执法力度也有规定,这可看作积极的一面。
还有人认为,要学新加坡,严刑峻法,要用治醉驾的办法,解决控烟这样的问题,最有效的就是动用刑法。我说,动用全社会公共资源解决单项社会问题的做法不可取,醉驾是例外,一切入刑不是法治方向。法律管好权力不让其越位,给公民释放更大权利空间,这才是当下法治的诉求。在这个问题上,我一贯主张,法律在管制涉及人们生活自由和基本权利方面,必须持审慎态度,民意共识、合情合理以及民主程序都是基本前提,否则有违法治原则。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美国法学权威庞德也曾说道:“法律的思想,在于求得安全的社会利益,求得人们生活的基本原理,而作为行为客观的准则,使安定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作为有思想的法律,它因为反映并标示合情合理的价值而使之能够深入人心,并且有效地引导和改变人们的社会生活。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