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耀娣律师||从入职到离职: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各场景下经济补偿的实务解析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问题,贯穿于劳动关系运行的全过程,也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复杂的议题之一。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当的解除或终止行为可能面临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而言,准确判断自身所处的法律情境、正确计算应得的经济补偿数额,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因此,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则,不仅有助于化解个案纠纷,更能够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就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中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解读。


劳动合同关系的终结,可分为“解除”与“终止”两种基本类型,二者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实质性差异。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出现法定事由,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单方或双方意思表示,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解除行为本身具有主动性,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选择,主要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形态。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因预定或法定情形的出现而自然消灭,无需当事人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终止事由具有客观性,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这一区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实践意义:不同类型的解除或终止,直接决定了经济补偿是否适用以及适用何种标准。
(一)协商一致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经济补偿的支付义务取决于协商的发起方: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
实践中,协商解除通常以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完成。协议内容应明确载明解除的提出方、解除的具体时间、经济补偿的数额及支付安排、工作交接事项等核心条款,以避免后续争议。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此种情形下,无论劳动者因何种原因作出解除决定,用人单位均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2.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当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上述法律规定的6种情况,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常见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过失性解除——无须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决定,超出合理期限可能被视为对解除权的放弃。
2.非过失性解除——须支付经济补偿(N或N+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上述法律规定的3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上述“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为实践中通称的“代通知金”,其适用以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为前提。
3.经济性裁员——须支付经济补偿(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上述法律规定的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四)不得解除的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体现对特定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定终止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终止。
(二)经济补偿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规定的终止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基本计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月工资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计算经济补偿所用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该工资应为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
关于加班费是否应计入基数,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不同观点,建议结合各地裁判规则予以确认。
(三)高薪劳动者的封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对于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劳动争议实务中,N、N+1、2N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和适用情形。
(一)N——经济补偿金
N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计算的经济补偿数额,其适用以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前提,具体包括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第41条解除,以及依据第44条终止等法定情形。
(二)N+1——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
N+1仅适用于第40条规定的三种非过失性解除情形,且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为前提。其中“+1”为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确定。需要明确的是,N+1并非普遍适用的规则,其适用范围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三)2N——违法解除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的典型情形包括:缺乏合法解除事由、解除程序违法、违反第42条关于不得解除的禁止性规定等。
支付2N赔偿金后,用人单位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N),二者不得兼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四)经济补偿的支付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迟延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主张相应的利息或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制度,既关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涉及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规范行使。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防范法律风险、构建合规用工体系具有基础性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则是维护自身权益、理性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前提。劳动关系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和谐稳定有赖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诚信行事、依法维权。
冯耀娣
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婚姻家事和财富规划/公司运营和治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职务与经济犯罪刑事案件辩护

来源|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
撰稿 | 冯耀娣
编辑、排版|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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