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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作为守护尊严而生成的法治》

2013-01-15

 

    2013年1月8日,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在《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专栏发表了《作为守护尊严而生成的法治》一文。
作为守护尊严而生成的法治
    有些制度,我们知道它很好,却说不清楚它具体好在哪里,可能因为我们很少关注制度背后的价值观念,不能够把价值观念具体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制度的价值观念不能在人们心中扎根,制度又如何能在社会中扎根?如果一个事物的美感不存在于人心,它在现实中又怎么能长久?这就好比我们说的法治,这么些年来,我们在理论上、政策层面上强调,却极少从人的现实生活、从人的内心需求来探讨这样一种制度,很少从人对于生活安宁、安定以及对于自由尊严的角度来衡量这种制度建设的方向和路径。单从政治学或法学的宏观层面,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或者更多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像一个生硬的东西,作为一个壳搬来搬去。到头来一般民众不知法治究竟是什么东西,它与自己的生活有没有关系,有多少关系,自然缺乏对这样一种制度构建的应有热忱和自觉投入。即便是理论界和政策层面,对于法治如何在社会实践中推进,也更多是一些纲领性的条条框框,在此之下事倍功半也就不难理解了。
    为了更直接说明问题,说明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不单纯是概念和理论,而是与人的生活、尤其是人的尊严密切相关,我在这里举个例子。1866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来到位于波茨坦城的一处行宫,在眺望美丽风景时,发现附近有一座磨坊遮挡视线,于是命一大臣去买下并予拆除。岂料磨坊主称磨坊是他祖宗世代相传的产业,给多少钱也不卖。威廉一世盛怒之下,派人将磨坊强拆,倔强的磨坊主于是向普鲁士最高法院呈递了一份人们看来不可思议的诉状,状告国王利用职权强拆民房,此举引起全国哗然。经过审理,最高法院三位法官一致判定国王擅用王权,侵犯磨坊主的合法权益,判决国王恢复磨坊原状。该磨坊至今仍在原地耸立,以作为“国王必须服从法律”的历史性纪念。尽管这个案件发生当时,普鲁士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治邦国,但它对于现代法治演义有着特殊的示范效应。它值得称道的,除了正直公正的法官,遵守法律的国王以及在当时存在着这样一个司法机制,还有就是倔强、不依不饶的那位磨坊主。我想,当时支撑他敢于通过法律途径与国王叫板的,应该就是来自他内心深处的尊严。当然,法律没有让他失望,维护了他的尊严。
    这个案例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这些年来时常发生的“强拆事件”——不论拒绝拆迁的业主是出于对经济补偿的要求还是情感因素的考虑,在缺乏合法程序支撑或者充分协商同意的基础上,运用行政权力强行拆除,至少对人的自由尊严是一种挑战和侵害,一些事件朝人们不愿看到的恶性方向发展,则往往是由于自由尊严受到侵害的极端式抗议或抗争的结果。当然非法律手段的抗争是不应鼓励和提倡的,但如果遵循法治原则,权力是不允许这样侵犯公民的权利的,而作为法治应有之义的司法救济之道,一旦受到侵犯,则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伸张权利,讨回公道。但毫无疑问,权利可能被权力侵犯,以及权利被权力侵犯后救济不力这样的情形,自然让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心平添困惑。
    我一直认为,任何一项被认为好的制度,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这项制度不但能够满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提出的一些基本要求,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它的发生和存在,能够触动人们内心深处的美好情感,因而愿意为之呼吁,为之付出。虽然法治不可能简单地满足人们的物质要求,在人类的精神层面,它也不可能像宗教那样起到完全净化人的灵魂的作用,从长远的人类历史来看,它也难以承载实现人类幸福这样伟大的使命,但是从这项制度的发端,演进到逐步走向成熟,它生成与发展伴随这样的法则——它旨在保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法律宣示和维护之下的各项平等权利。须知在可预期之下的平等权利正是人类自由尊严的体现,不仅权力不能够随意侵犯人们的财产、生命、安全等权利,他方权利也不能越界侵犯此方权利。在这样对于权利的守护之下,人们才可以生活得体面和有尊严,也是在这样的理解之下,1959年关于法治的《德里宣言》将法治的要义首先定义为“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格尊严的种种条件”,也就是把法治的内在价值首先定位于关于“人格尊严”的维护。
    追求和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可能有许多方式和途径,而法治只是其中一种。由对唯物主义的简单误读和误解,人们在讨论某种事物的过程中,通常自觉不自觉地引入功利主义原则,从看得见的物质化利益权衡该事物的好坏优劣。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模式,也时常被作为一种功利模型被人们讨论和演绎,其所产生的结论则往往将它与道德伦理割裂开来,它的道德价值于是被忽视了。实际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模式,它的发端和生成,不仅包含了在治理层面上的公平与效率,同时聚凝了人类对于自由尊严的伦理肯定——正如法治防止权力的肆虐和腐败,即意味着它包含了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张扬和守护,并且,它与人的自由尊严同生共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