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法治”是对“法制”的价值提升》
2012-10-30
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
《“法治”是对“法制”的价值提升》
2012年10月30日,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在《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专栏发表了《“法治”是对“法制”的价值提升》一文。
“法治”是对“法制”的价值提升
许多学者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制度的总称,“法制”是法律与制度的重合。这样认定“法制”过于笼统。“法制”立足于“法”,是国家关于法律成立和法律实施的一整套体系和运作机制。关于“法治”,许多学者引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中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即“良好的法律和普遍的服从”。这样理解“法治”与“法制”在法律的属性上有了区别,但亚氏的这一定义具有时代局限性,偏重于对“法制”的强调,其可贵之处是缘于政治学的考察,就国家法理层面上的思考。“法治”的本来之义,首先是以“良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首选制度,“良法”是符合时代要求并且推动社会发展,充分反映人民自由、平等和人权的科学之法、民主之法;其次,法律不仅“治民”,更重要的在于“治权”与“治官”,它的重要职能在于约束权力运行和防止滥用职权。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律的管治之下,任何一个人,特别是国家领导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而不能僭越法律。
从以上简单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但确实存在本质差别,表现在:(1)“法制”作为法律规范的体系和运作机制,它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法制”,但“法治”是对“法制”的价值提升和方向性选择,它要求“法制”能够贯彻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法律的运行机制畅顺且科学完整,不会出现内部结构残缺或因外部侵蚀而被中断或破坏。其次“法制”能够上升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至高准则,特别是能够约束和监督权力的运行并且对任何一个人无差别对待。(2)“法治”以“法制”为基础,没有“法制”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经过“法治”洗礼和升华的“法制”一定是一种高水平的“法制”,这种高水平就体现在它成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定幸福的理想依托。
从“法制”与“法治”的差别可以进一步看出,在同样存在“法制”的社会情形下,有没有权力游离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是衡量是否实行“法治”的根本标准。翻开法制历史,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尽管一直以来存在儒法之争,但实际上“法制”还是相当完备的。以秦朝为例,秦始皇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法律,“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明确、具体而严格的成文法之下,在执法尤其是刑事执法方面,其严格几至严苛,由此产生并形成了为后世广泛借鉴的秦朝法制体系,该体系就其严明程度绝不亚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制”。以后从“汉承秦制”开始,历代封建王朝都一无例外地重视制法定律。但我们说这些封建时代的“法制”算不上“法治”,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从皇帝到各级官僚的权级系统,根据权力大小而决定其对法律的遵从程度,皇帝和皇权基本不受法律约束,而官僚胥吏则根据官阶品位和所持权力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地拥有所谓的“法外治权”。是所谓有“法制”而无“法治”。这一点在西方则不同。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雅典国家形成初期,便开始了关于“优秀人”统治还是法律统治的思考和争论,务实的罗马人开始制定各种法律来规定执政官的权力,防止权力任意而对人民侵犯,这种初期的“法治”思想和实践被近代自然法学派所继承和发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无不主张法律至上,无不主张一切权力必须服从法律的约束和监督。正是缘于这样的法治启蒙,到20世纪,部分发达国家走上了“法治”之路,其中的共识和主要标志就是国家和政府权力置于法律之下。
我国上世纪初一批思想家开始关注“法治”问题。建国后,意气用事地“彻底废除”《六法全书》开始犯下法制建设的错误,其后关于“法治”更是无从谈起。1978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法制建设的任务和具体标准提到议事日程。事隔20年后即1997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针被正式确立,“法治”作为概念进入官方和民间话语体系。但之后理论界和实践界围绕“法治”问题又出现诸多不同声音,有人认为现行“法制”就是“法治”,有人认为“法治”的实现根本不可能,观念上滑坡,司法改革被搁置甚至出现倒回原地的趋势,特别是社会生活中屡屡出现权力突破“法制”的诸多现象,这些都导致“法治”被悬空,人们的生活安全感受到严重冲击。
但无论如何,实现“法制”向“法治”的根本性转变,重树法律至上,通过法律限制国家和政府权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尤其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领导人、领导层和权力部门以身作则,严格遵循法律,政府立信于民,重启司法改革,将社会维稳置于“法治”常态之下,等等这些,不仅是“法治”的内在和必然要求,也是当下不可回避以及必须作为之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