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权利与义务的对抗性和相互依存性》
2012-10-09
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
《权利与义务的对抗性和相互依存性》
2012年10月9日,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在《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专栏发表了《权利与义务的对抗性和相互依存性》一文。
权利与义务的对抗性和相互依存性
早在20年前,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呼声的高涨,法学界有学者断言,一个全新的权利时代必将来临。其时在法学界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争论,针对法律究竟应围绕权利为中心还是应以义务为主导,这就是法律“权利本位说”和“义务本位说”的争论,尽管以今天冷静客观的眼光来看,不论是哪一种观点其实都存在将法律的内在逻辑割裂开来的偏颇。作为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单纯强调权利和单纯强调义务其实都不符合也不利于法律作为一项制度的构建和施行,但面对我国几千年封建法制只强调义务而没有权利的历史,以及在争论当时极需建立权利体系的情势之下,这一争论显然对于提升法律的权利意识和厘清法律的方向转型起到了积极作用,当时及其之后一段时期以来,法律的“权利本位说”占据了学界的主流,并且由此影响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论是在学界还是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作为一种理想支撑和制度设计已逐渐拓展和深化,可以这样说,我们不仅迎来了一个权利关注的时代,同时也进入了一个权利全面构建的时代,这自然对我国社会转型和法制的推进有着功莫大焉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但问题也随之出现,理论上权利的呼声浪潮大有盖过义务关切的趋势。随便翻开一本法学基本理论教科书,我们就会看到对权利详尽阐述的前提之下,义务基本上被一笔带过,权利论述的宏文洋洋洒洒,随处可见,而对义务的论述却越发少见。反映在法制实践的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权利观念在高涨,另一方面义务观念却显弱化之势,较为明显地体现在人们主张权利的同时,往往不顾权利之下的义务承担,多种以不惜牺牲他人和公共利益为代价的维权就说明了这一点。尽管法律本身仍绕不开义务的设定和承担,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义务观念悄然淡化的情形,这极容易导致这样一种错误认识的形成,那就是在权利时代,权利越多,义务越少。
这还得回到权利与义务在理论上的基本关系上来,权利作为社会或法律确认的自主行为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资格,它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从而保障其物质和精神利益,而义务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而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责任,该种责任指向往往就是作为当事人的的相对方即权利人。权利和义务具有对抗性和相互依存性。权利和义务的对抗性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对立,权利实现意味着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权利人的利益意味着义务人的不利益。权利义务的相互依存性主要表现在:(1)权利义务是同时在社会中产生的,这一产生过程两者几乎不分先后;(2)权利和义务两者如影随形,失去一方,他方便不存在,社会有一权利,便有一义务,否则权利形同虚设,反之亦然,义务就只是一种假设;(3)同一主体的权利意味着义务的发生,同一主体的义务意味着权利的存在,比如亲权,它同时意味着抚养义务,赡养义务的背后又表明继承权的成立;(4)权利义务的实现是相互依存的,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切实履行,义务不履行则权利落空;(5)权利义务相互转化,权利行使可能导致义务产生,义务履行也可能产生为义务人享有的他项权利。
从以上的分析至少可以得出两方面的结论,第一,权利的发生和存在是离不开义务的发生和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单方设定,尤其权利如果离开了义务相对人的义务履行,不但理论上没有必要,现实中也会落空,是故追问权利和义务何者为先,或者在法律中以何者为本是没有意义的。提出非唯权利、否则义务设定完全没有必要的观点只是一种权利的理想。同时,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也包含着义务的承担,比如不能滥用权利这就是权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享有参与政策决策的权利,同时也表明其应承担法律规定之义务,当然义务的承担也可能会产生相应权利,比如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就享有作为纳税人的种种权利,货款的支付意味着对于标的物享有权利主张等等。第二,权利越多不代表义务越少,相反,权利的多发意味着义务相对人承担的义务越多,同时,其本身隐藏在权利背后的义务也越多。
过去近百年来,西方关于权利追问已力所其穷,导致权利从语义到运作已呈现枯竭的疲态,这一方面是因为权利与人文关怀拉开了距离,另一方面则是对义务制度缺乏必要的深度关注,我们应充分吸取这样一个教训。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可以预见,权利将呈现出多元格局,权利结构也处于不断调整的阶段,我们期望社会权利体系朝科学配置和依法保障的方向发展,但在此同时,我们也应充分关注与权利配套的义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