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在发展中体现权利优先》
2012-09-04
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
《在发展中体现权利优先》
2012年8月21日,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在《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专栏发表了《在发展中体现权利优先》一文。
在发展中体现权利优先
近百年间,“发展”成为全球广泛关注和努力追逐的目标,随着“发展”这一主题不断强化并被赋予正当性理念,一些学者开始注意发展与权利两者的关系。上世纪50年代就有人提出“权利世代”理论,认为第一代权利关注自由和自治,第二代权利聚焦于经济、社会与健康,第三代权利则关注环境、和平以及分享一个共同命运和文化实践。这一理论即建立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阶段提出权利要求,既是发展的总结,也是权利的方向性提醒。上世纪90年代发布的《布伦特兰报告》,则对发展与权利进行了延伸,它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该报告在提出“环境价值与生命体的生活不可分离”的基础上,认为发展应关注“与环境友好活动”,并且把权利主体充分纳入到发展当中,发展不应忽视权利,发展还应关注后代人的权利,这就使得其发展理论具有权利建设性和前瞻性,对发展正当性提出了权利要求。
我国的情况有一点特殊,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在“分久必和、合久必分”的历史循环中,提倡以明君治理为导向的宗法模式,虽然历代君王中不乏雄才大略,也不缺体恤民情、主张发展与休养生息并举的“明君”,但民权理念未能有效发育,是故朝代兴盛和经济发展并没有培育与权力抗衡和监督的权利,生产发展给百姓带来了一时的富足安乐,但却未能建立起法治意义上的权利体系,发展的不稳定也就自然而然。
改革开放赋予了发展以划时代意义和迫切务实的正当性支持,30多年的卯劲发展,极大地提升了国力,对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带来了根本性改观,发展成为了不可阻挡且深入人心的时代潮流。然则,当人们沉浸在发展的巨大成就当中,我们又不得不直面发展主义的真谛以及发展所引发的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发展目标应如何设定,如何看待发展成本问题,如何消除发展给环境资源造成的损伤,发展究竟有没有让最大多数人受益,特别引人关注的,是随着发展成为政绩的考量,实践中因发展需要或以发展名义而剥夺和侵害群众的利益,诸如强拆事件的屡屡发生,也不排除以发展巧立名目,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利益受损还要担当发展风险,就自然引出了发展目标之中的权利安排问题:在发展中要不要体现权利优先?
发展之于任何一个社会,应该是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的全面发展,任何单向独行都可能因其结构性残缺而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前面提到我国封建社会,有多个朝代着力于经济并且也如期出现了“盛世”,但因为政治的专制和僵化,阻碍和消耗了经济发展的态势和成果,都无例外地走入了由盛转衰、内忧外患的穷途末路。结合这一历史教训,再看看其他国家走过发展道路,有几方面应该引起我们充分关注。第一,发展是社会建设的系统工程,不仅使命、目标以及实现发展的途径和方式要科学安排,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环境生态等也必须综合权衡、同步发展;第二,发展必须考虑民众的期待、感受以及具体权利需求,如果发展不能让最大多数人受益,或者发展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乃至对环境生态和后世造成无法弥合的损害,这样的发展,无疑是一种被迫式的“硬发展”,理应摈弃;第三,在发展中完善对自然和社会科学治理的同时,应该建立社会权利制度和运作机制,以充沛的权力资源平衡和监督权力运行,在权力出现或可能出现导致极端发展的情形之下,通过权利机制予以提示和矫正。
值得注意的,尽管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重新定位“发展”,实践中不少人还奉行“硬发展”的做法并为之强言辩护。2010年江西宜黄县发生一起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就有人撰专文提出,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每个人都是强拆政策的受益者,地方要发展,强拆就要进行下去。姑且不说把发展等同于强拆是多么不合逻辑,仅就这种罔顾民众以求发展的思维,已经大大地偏离了发展的宗旨。这使我想起了当年丘吉尔处理一个拆迁事件所说的一句话。二战时期,一个钉子户不搬,导致军用机场没法建,其他居民和媒体纷纷谴责。丘吉尔说:我们和德国人打仗,就是为了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如果拆了他的家,那我们为什么要打仗?丘吉尔先生一语道出了问题的实质,凡事都应考虑民众的具体感受和利益诉求,执政者再好的设计,也不应逆民众的意志而动。
发展仍将是当下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主题,唯其如此,我们才更需要进一步厘清发展的科学含义,在发展中贯彻和体现权利优先原则。很高兴听到一位县委书记在谈到发展时说了这么一句话:“发展是硬道理,但硬发展就是没道理。”斯言“硬道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