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办公室

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2012-08-13
 
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
《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2012年8月7日,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在《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专栏发表了《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一文。
 
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随着权利呼声的高涨和权利语境的变化,权利主张呈现多视角和多维度,当权利从利益延伸到利益之外,主张权利不单从法律途径(这当然是最重要最有效的选择),通过行政和行业诉求,随着信息交流的频繁和便捷,传递信息、表达观点和参与话题讨论也成了表达权利的重要方式。值得警示的除现实中如拦车堵路,倒地下跪以至罢闹这样的情形,在信息表达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应引起关注。近日我浏览网上一些公共话题的讨论,发现存在一个叫“拍砖”和“群殴”的现象。某人发表一个观点,不同意见者交流的方式不是摆事实,讲道理,而是“鄙视”之、“脑残”之,更有甚者,是连篇累牍的谩骂,侮辱言辞充斥,并且这些口诛笔伐者有相当一部分是张言民主和正义的追随和维护者。
     这我就看不懂了,既然崇尚民主和正义,当然就应该知道表达意见是每个人的权利,那为什么不允许他人正常表达?人们时常埋怨没有自由表达权,却又自觉不自觉地阻碍他人行使表达思想的权利。记得有个思想家说过,民主首先就是要讲道理。如果连一个讲道理的权利都没有,怎么还谈得上民主?历史上的一些运动,就表现为一部分人不让另一部分人发表思想和正常辩论,所谓“禁声”,其结果是在连真相都相距甚远的情况下,认为当然掌握了真理的人们陷入了盲目的境地,结果大家都不讲道理,所谓民主权利也流于落空。
     这使我想起了阿马蒂亚•森,来自印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作为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在其《正义的理念》一书中,提出了“作为公共理性的民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这里的“看得见”就是“公共理性”的表达方式。森的可贵之处,在于把权利更多地建立在利益之外的民主正义要求之上,他认为应该对权利主张进行中立的开放审思和尽可能客观评判,并且充分认识到支持这些权利的道理所在,推动权利的方式和手段并不局限于制定新的法律,基于沟通、倡导、报道,以及信息充分的公众讨论,也是权利发展和表达权利的重要方面。把理性表达权利作为实现民主看得见的方式,这是森关于权利和民主之间内在关系的特点,为此他特别提到纳尔逊•曼德拉在其自传《漫漫自由路》中的记述。曼德拉少年时代参加一次具有民主特征的地方会议时,他写道:“每一个想发言的人都发言了。这是民主最纯粹的形式。虽然发言者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层级差别,但是每个人的意见都得到了倾听,首领与下层、战士与医务人员、店长与农民、地主与劳工……自治的基础上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他们的观点,而且作为公民,他们的价值是平等的”。森认为,正是曼德拉这一番面对公共讨论的经历和感受为其民主思想和权利实践打下了深刻烙印。
     尽管森还没有就理性表达权利作出更加具体的罗列说明,但我们稍加分析就不难知道,理性表达权利除了根据法律程序和社会规则主张权利,很重要的一点,人们可以通过平等自由地讨论、沟通和协商彼此的意见和要求,彼此尽量克服感官冲动和“位置局限”,即便追求自身的权利目标,也应以公平包容的方式或者合理的行为,不止以个专断的方式淹没他人的权利,这有点像《论语》中所提到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也可能就是正义对于权利的基本要求。
     如果上面这一番说法没有错,那么我们就可以反过来检讨历史上一些权利运动的偏差。当年震撼欧洲的法国大革命,以一种激进极端的方式把包括许多不明就里的人(平民)推上了断头台,该也是以权利主张为名的革命,包括其理论提供者卢梭之所以受到诟病,也就在于其无视法律程序并且在一种盲目激进的氛围下展开,接下来的苏俄肃反和我国上世纪那场运动,实际上也是因为权利运动是在类似氛围下进行的。回到现实生活,我们也不难看到,许多权利表达是在非理性情况下展开的,包括在网络上看到的谩骂式“拍砖”和“群殴”言行,阻碍了权利正常表达以及权利文化的形成。记得有过这样一个案例,在大排档,一名食客听到邻桌食客讲了一句话,话虽与他无关,但他觉得他讲的极荒谬,于是愤而瞪他一眼,邻桌食客不甘示弱,悲剧由此而起,殴打的结果,两人一死一伤。这个真实的案例说明,社会生活中,有些争议和悲剧可能仅仅因为“不顺耳”引起,“不顺耳”的原因,也就是因为不能理性对待他人的权利,包括表达权利。
     不管社会格局和权利内涵如何变化,都存在一个共同的课题,那就是权利在不同的社会、法律、政治、地理和社会语境中如何表达和如何运作,有一点似乎应该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那就是必须通过理性的态度和方式来表达和运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