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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以权利制约并监督权力》

2012-06-29
 
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
《以权利制约并监督权力》
   2012年6月26日,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在《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专栏发表了《以权利制约并监督权力》一文。
 
以权利制约并监督权力
    对于腐败的根源,历史以来有诸多论述,大致都认为与权力未被有效制约和监督有关。这个没错,但若仅仅局限在以权力制约和监督权力,我认为还不足。我认为,加上以权利制约和监督权力,这是厘清腐败根源和有效治理腐败的当然选项。
    毫无疑问,权力来源于社会公众授权,即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高于权力。可是当权力接受权利的委托或让渡后,便有了独立的运作体系和经营机制,也就有了属于自身的利益倾向,这使得权力有可能像一匹脱缰的野马,随时可能朝着自己的利益方向狂奔。通常的做法,是在权力体系内划分出一个或若干独立的机构,通过法律或规则控制和约束权力的运行。实践证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做法因权力存在相互通融的特性而致有些权力终有可能逃脱制约和监督,但这确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如果没有高强度的权力来看管权力,指不定权力还会往什么地方奔跑呢。
    也有学者注意到了权利和权力者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且也意识到了要用权利来制约权力。但在这方面也存在着实际困难。因权力的产生,权利通常也要通过作为权力象征的法律的认可和确认,并且也要通过权力系统进行表达,加上权利主体分散,各阶层、各类属对权力制约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很难组建专门的权利体系或机构用以制约权力和惩治腐败。
    理论上讲,权力腐败侵害的直接对象就是权利。但这种侵权不能像一般民事侵权那样存在具体的侵权对象和侵权标的,表面看来它只是违反法律规定或构成犯罪,还是要通过公权部门对之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司法上的定罪量刑。还没有哪部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可以起诉贪腐以申张权利救济。
    这就是权力虽来源于权利,但权利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对权力腐败惩治表现得极为有限的尴尬情状。
我国的情形,一方面广大民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又不清楚腐败究竟与权利有着什么样的关系,更多的是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或对世风道德的感叹,或者对清官正义有着越发强烈的期望,遇事还习惯于寻求权力庇护。有的甚至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权力的交易,等于助长了腐败的生长蔓延。体制内反腐败由于没有公民权利的参加,而致公民权利成为防止和惩治腐败的看客。
    然而,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倡导和推进,解决权利与权力失衡已经提到议事日程。提倡公民有序参与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举个例子,深圳当前开展“三打两建”的专项活动中,鼓励公众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的线索,大部分查处的案件都来自民众的举报,公民问政和监督在这方面就得到了体现。实际上,拓宽公众的知情权,开辟民众参政问政的渠道就是权利制衡权力从而有效防止、化解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当然这还远远不够,我不主张通过罢闹这样一些无序和过激的方式或途径,我甚至对于一些民众面对公权力的不满,采取倒地下跪以求纠正等等这样一些做法,也持不同意见。我的观点,在防止和惩治腐败方面,权利不能缺位。具体说来,公民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运作情况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且要有比较正式的关注和参与渠道。立法和政策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凡属重大国计民生事务都应建立前置听证程序,且听证过程和结果都要予以公布,这样就可以使公民参与到权力运作的监管中来。其次,应该鼓励公民依法组建行业组织、相应的社会团体参与公权力和公共事务的监督,让公民以人民团体的方式表达参政和问政诉求。再次,对于有影响的腐败案件,应该让老百姓对案件真相有所了解,在司法审理过程中,要让公民代表作为陪审员或旁听者参加。最后,公民与人大政协建立常态的沟通机制,就人大和政协的运作和监督的情况及时向公众反馈和征询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