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办公室

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让法治增进公民幸福感殊为迫切》

2012-06-12
 
 
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
《让法治增进公民幸福感殊为迫切》
    2012年6月12日,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在《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专栏发表了《让法治增进公民幸福感殊为迫切》一文。
 
让法治增进公民幸福感殊为迫切
    权利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利益的一种资格和手段。利益是权利的基本要素,利益经过法律的认可,就成为了权利。当然,法律认可利益须经社会正义的权衡并且经过法定的表决机制。而如果上升为权利的利益受到侵害,又需要有一套司法救济制度予以维护和保障。这里有必要厘清一个基本观点,即权利到底来自哪里?是不是全部由立法者创设或赐予的?其实权利首先是基于人本身产生的,比如身体权、安全权、生命权、追求生存和幸福权,这些都是法律没有例外应该予以表达和确认的。除此之外的诸多权利,则需要通过社会酝酿和制度分配,最后通过法律予以强制规范。而这些权利包含的内容基本上涉及利益的划分和归属确认。
    既然利益和权利如此密不可分,那么在任何社会,如果不能对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并上升为权利,或者这些上升为权利的利益不能够最终得到维护和实现,则社会利益格局将处于混乱交错的状况,除社会秩序将处于失控局面,民众也将滋生不满情绪。因而任何社会的改革或改良,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将该等利益进行确权和法律保障。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的推进,社会转型和利益多元化格局之下的各种权利呼声已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公众需求层面发生重大变化,人民对利益的诉求和主张只能通过制度厘清和法律确认,否则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舒适感将会大打折扣,所谓民生幸福感也就无从谈起,通过法律对利益进行确权并且置以制度保障就成为增进民众安定与幸福感的必备之选。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历史原因和我国法律借鉴的渊源存在的问题,以前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更多地表达管治功能和公众的义务服从,在反映公众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方面明显存在不足,这直接导致了广大公众和法律有一种距离感。老百姓不能成为法律的主体,其结果不仅法律的遵从和执行难度加大,使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受挫,须知这种受挫感对各阶层各类属的安定和幸福指数已经是极大的伤害,还有什么比不信任法律的感觉更加迷茫而无助的吗?再就是这种法律理念和法律设计的偏差导致了权利和权力的分离,以及权利不能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权力。权力来源于公众授权,即来自于权利,权利高于权力,权力的腐败意味着对权利的直接侵害。可现实是,权力经常凌驾于权利之上呈颠倒状况,体制内反腐败因为缺乏公众权利的参加而致其社会效果弱化。公众对腐败的痛切及观望至多引发的是一种对清官正义的期许,多数的负面议论增加了对世风道德的失落和一声叹息,这也是老百姓们感到烦恼的主要方面。最近,我的一位邻居终日坐卧不安,怨天尤人。来源于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民事诉讼。案情不复杂,与他人合作中止,合作方欠他100万元的合作投资款,他起诉,一审经一年的周折,最后判决这位邻居倒欠合作方200多万元。他上诉,一年多来,多方走后门,找关系,案件仍杳无音信。我认真看过全部材料,他有证据支持,可是一审居然对投资付出的证据全然不理,这是他败诉的关键。他说要闹,要上访,甚至要在国外读书的儿子在各网站广发邮件。我说千万别这样,还是要相信法律,可他说,我相信了,但法律不相信我,我这冤啊,不要老命了。看看,我这位邻居衣食富裕,家境宽厚,可是,在这场他认为被操控的官司面前,他的生活还会有一点幸福感吗?
    诚然,拥有权利不一定就当然幸福,但权利的缺失却是不能获得幸福感的最重要方面。从社会全面发展看,个人权利也绝非人的终极关怀,文明社会的最高境界是人与人相亲相爱、互敬互让从而达至社会和谐稳定。并且,权利语义在西方法律体系中因过度运用而受到置疑。但就当下我国情形而言,基于权利配置和保障,以及如何有效地解决权利冲突方面还存在失衡,公众对于通过法律来达至权利落实、让生活更有价值和尊严的期盼日盛,通过法律肯定民众追求幸福的权利不仅必须,且殊为迫切。这正如广东省委汪洋书记指出,须以法治增进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追求幸福是人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