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权利的道德承担》
2012-07-24
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
《权利的道德承担》
2012年7月24日,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在《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专栏发表了《权利的道德承担》一文。
权利的道德承担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史以来很多思想家都有论述,基本和主流的观点,两者都有着共同的社会基础,在调整范围和内容上有着相交和重叠的部分,都试图推行某些共同的行为标准,并且彼此声援补充,构成社会生活的经纬。比如两者都禁止对他人身体攻击和对他人财产的侵占,共同目的是促进社会有序和民生福祉。但法律和道德也存在另外即排他影响力的部分,两者有时甚至可能沿着不同或相反的途径发展,法律可能禁止或处罚许多不道德的行为,但对于某些不道德的举动,却不一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的自限特性导致其对某些道德规范不予支持,比如一般意义上的通奸和酗酒,倘若法律禁止该等行为,而该等行为实际上又未能够禁止,就要考虑法律的成本以及它的执行力和尊严反受其损的后果。尽管有这样多的相同和差异,从古希腊开始,一般认为,“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责任”,圣哲苏格拉底以其自身遭遇向世人充分地阐述了这一点。苏氏面对不公正的判决,面对朋友为他设置逃脱惩罚的机会,他耐心地向他的朋友解释说:“假如法律所作的设定没有任何拘束力,被个人视作等闲,或认为它一文不值,你想一个国家还能存在吗?”他坚信遵守法律生活是崇高的,任何逃避刑罚的企图都是错误的。
既然法律和道德存在着既重叠又排他的关系,作为法律确认的利益归属和行为资质的权利,也就不可能不和道德发生相互呼应或者抵触的关系。一般情形下,公民权利的正当性正是道德所指向的要求。比如,人身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该等权利受到侵害必须得追究,这也是道德的要求,倘若该等权利得不到伸张或被人为灭失,无疑相关人等会被称之为不道德行径。当然也有另外,如果夫妻中不忠的一方提出离婚或分割财产等主张,尽管在法律上这也是他(她)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可能终将实现,但在道德却可能视之为非。宽恕加害者可能在一定情状下为法律所允,但道德上却未必首肯。弱者向强者主张权利理所当然,谓之为伸张正义,而强者向无力的弱者诉求赔偿,却未必为道德所鼓励,等等,都说明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充满了道德色彩。
并不因为如此,法律应该放下权利而完全迁就道德的要求。实际情况是,法治要求的本义是按照权利义务的内在逻辑设置体系并正常运行,良好的法制意味着其内在结构的坚固而不受到更多外来的影响。但同时,内在结构设置本身也须考虑社会道德和公众心理的期待,法律未必把全部道德规范收入其中,但就其倾向而言,也一定兼顾照应。比如,重婚罪的设置就是对于通奸的警示,醉驾入刑代表酗酒在法律上的不认可倾向,因第三者提出离婚在法律上支持受害方的规定也表明对道德的一种声援。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必要注意两种趋势:第一,权利已然成为现实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权利已不仅仅是一种呼声,更贯穿于生活的过程而成为社会建设的主要方面;第二,道德滑坡已到了比较严重、不能不予以关注和修复的程度。一方面权利在高涨,一方面道德在滑坡,如果权利设置和权利行使不照应到道德的基本需求,那么权利不但不能起到提升道德的作用,反而极有可能在道德滑坡过程中推波助澜。举个例子,时常看到有人为了主张权利,不惜拦路堵车,甚至发展到群体罢闹,虽则事件大凡都有无可奈何的理由,但凡以此绑架公共利益和公众情感为导向的举动,实质上对道德向下起到了不应该的推动作用。在社会生产和经营领域,合法经营不免为非法者所累,倘若守法者不以正当途径维权,而转以非法寻利,将损失转嫁给其他商家和消费者,受伤害的又岂止一行一业,社会道德也将被严重伤及。
再则,从更高的意义上说,权利也不是单纯的,它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这个结构当中的道德能力。正义的价值无疑要高于权利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说,权利配置必须照应到社会公共道德发展的要求,权利不能够对社会道德形成冲击和破坏,而只能够有利于道德的升华和完善。另一方面,权利主体必须培养为权利自治所需要的个性和品德。在权利高涨的当下,权利尤其不能停留在“不受拘束”的层面,否则权利冲突终将导致权利无效。权利者尊重他人的权利,这不仅是法律之必须,亦为新时期道德应增加的内容。某些权利必须适当予以克制,否则权利因不能均衡而致道德江河日下,在权利和道德的结构体系中,必须有合理与和谐的制度保障和个体自觉。为此,我非常赞同法学家夏勇先生曾说过的一段话:“正义的旋律,乃是道德大厦里的每一个有尊严和自由的人用权利和责任的音符循着法治的规则而奏出的天籁之音。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因维护尊严和自由之需,都得到最低限度的保障。遇有不同主体的相同权利或不同权利的冲突,可按社会正义原则适当克减某些权利,并配合以某种补救或补偿,但不得从根本上否定任何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