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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002342)信披违规被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2026-04-24

 

2026年3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002342)及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处分(深证上〔2026〕255号),认定公司在信息披露环节存在明显违规,已构成对投资者的重大误导。结合当前司法裁判口径,该事件已具备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一、违规行为全貌与市场影响

 

2025年12月起,巨力索具在互动易平台及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多次对外披露其在商业航天领域的业务布局,重点提及可回收火箭、捕获臂等热点概念,相关表述直接引发市场对公司成长空间与业绩弹性的高度预期,股价随之出现明显异动。

 

但在此过程中,公司未完整、客观披露核心经营信息:既未说明相关航天业务订单金额极小、营业收入占比极低,不构成对公司整体业绩的重大影响,也未充分提示技术落地、项目推进、市场需求等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信息披露存在明显的不充分、不均衡问题。

 

2026年2月初,市场进一步流传公司获得大额航天订单的传闻,公司未及时履行核查与澄清义务,直至 2026年2月11日晚间才发布《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的公告》,明确否认 “中标海南 4.58 亿元可重复使用火箭海上回收系统项目”“累计手握‘国家级订单 + 商业订单’超 6.8 亿元” 等不实信息。2026年2月12日澄清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当日暴跌 10.02%,2 月13日再跌 9.97%,连续两日近乎跌停,前期高位介入的投资者普遍出现投资损失。

 

前置监管背景:2025年12月19日,公司因信息披露等问题已被河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与本次深交所通报批评处分相隔仅3个月。

 

二、虚假陈述司法关键要素

 

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司法认定逻辑出发,本案关键时点与管辖规则已相对清晰:

 

虚假陈述实施日:2025年12月1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2026年2月12日

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6年2月12日)起算三年,至2029年2月12日届满(揭露日当日不计入,从次日起算)

 

深交所通报批评属于自律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如罚款、市场禁入等),但已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在因果关系推定、过错认定等方面,可为民事诉讼提供重要依据。

 

三、投资者索赔适格范围

 

结合同类案件司法裁判口径,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具备主张赔偿的初步主体资格:

 

1.在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2月11日期间,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巨力索具股票(大宗交易是否计入需结合具体交易记录判断);

 

2.在2026年2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3.存在投资亏损,且亏损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通常将结合买入均价、卖出价格或基准价,核定投资者的合理损失区间,并综合考量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确定上市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比例;投资者实际获赔金额需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核算,并非简单按买入卖出价差计算。

 

四、责任承担与案件走向

 

本案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未及时澄清传闻,已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在股价波动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因此次违规行为遭受投资损失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专业法律路径评估权利救济方案,及时、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咨询需求的,可联系本所证券维权团队,进行索赔资格审核、损失测算与案件评估(联系人:杨律师,微信号:hsdg22628866,联系方式:1375004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