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构建社会共同的法律信仰》
2012-05-08
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
《构建社会共同的法律信仰》
2012年5月8日,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在《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专栏发表了《构建社会共同的法律信仰》一文。
构建社会共同的法律信仰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不久,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家企业状告某市政府,法官把应诉通知书(传票)送到市府。市府工作人员随后把应诉通知书还给法官,只见上批“已阅”二字,下有主管法制工作副市长的签名。法官解释,应诉通知书法院无需收回,但工作人员说这是副市长的批复,只能照办。法官只好把这份不该收回的传票带回了法院。2010年,因矿权纠纷引发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陕西榆林市中院判决陕西省国土厅违法行政,陕西省高院经上诉审理维持,不料陕西省国土厅召开了一个案件协调论证会,会议决定宣布上述法院判决无效。我举这两个事例是想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说20年前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一些行政部门不太习惯或不知如何置身和面对法律程序,那么在民主与法制历经20年倡导与推动的今天,某些权力部门还如此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就不是一句法律意识淡薄能够解释过去的了,似此应引起我们的深度关注和反思。
实际上,上述情形远非个案。现在情形更多的,并不是不了解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而是在宣讲法律管治他人的时候,忘记自身也无例外应接受法律的约束,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身于法律之外。这就有点像时下一些地方出现违纪违法,主管领导第一反应是煞有介事地当着公众或媒体责骂属下,以示自己的公允与无关。除此之外,以权力博弈法律,挑战法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除了某些权力部门,一些企业和个人也对法律持不当认识,有的转弯抹角或明目张胆地规避或违反法律。比如以前的毒奶粉事件,眼下披露出来的毒胶囊事件,等等。与其说社会道德被严重冲撞,毋宁说法律底线被肆意践踏。前些时发生在上海和广州两起乘客因不满延机处理而擅闯机场“拦机”事件,则进一步说明部分民众对法律和法律保护公共权利的认知几乎到了谬误的地步。
这可能只是问题的一端。问题的另一端似乎也应引起警觉。法律体系内的部分法律人对于法律持不当态度。我们主张法律人是支撑法律理想、张扬法律价值的社会核心团队,但我们却不得不面对部分法律人对于法律轻视随意乃至曲解枉执的尴尬情状。大面积的超期审理案件并未引起应有的反思及切实纠正态势,错案得不到有效追究,司法部门人情之风的蔓延,等等,不仅仅是一些表象,更值得关注的是法律人法律意识的偏差以及不能够把法律视为神圣的事业追求和职业理想之指向。
社会发展到今天,对于法律调整和平衡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基本秩序、在张扬社会公正尤其是法律近距离实现和保障个人权利等方面,我想很少有人会对法律的这样一些价值与功能持有异议。问题是,由于人们接受法律知识和法律信息有所不同,特别是与法律发生关系和打交道的情况不同,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结论也有所不同,很多人认为法律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与自己没有太大关系。当耳闻目睹一些负面的法律事件,很容易对法律产生不信任心理。这种不信任心理极易导致对法律的错误解读,以及社会群体的避法效应。另一方面,一旦置身于法律活动当中,由于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缺乏基本信任,习惯按照有利倾向采取选择性适法,比如前面说到的乘客“拦机”事件,受害乘客本应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护权利,但却采取伤害公共安全和他人权利的违法做法。尽管,航空部门不能依法履行义务和客观上维权存在一定困难,但这也不应该成为越法甚至违法维权的理由。另外的情形,在违法利益和违法成本不对等的可能预测之下,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选择了侥幸避法的做法。而至于一些权力部门和权力人物,他们在面对法律的时候,下意识地认为法律是管他人不管自己的,是可以超越和操控的。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本应该是立身于职业的基本,但其中一些人对法律也失去了认同、信任和庄严之感,由此产生的偏差更是对社会公众起到了极为负面的宣示作用。
看来,现在要强调的不仅仅是法律意识淡薄问题,而应更多地注重法律意识的端正问题。重新定位社会普法职能,知法和解法并重,在社会生活当中展示法律的本义,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相信法律乃是社会和谐、个人安全和幸福生活的具体保障,构建社会共同的法律信仰,重新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赋予新时代精神,以及从制度上保证和落实这一原则的实行,加大进度和力度进行立法和司法改革,应该是厘清和端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