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律师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发表专栏文章—《程序合法决定结果合法》
20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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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0日,我所首席合伙人高树律师在《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专栏发表了《程序合法决定结果合法》一文。
程序合法决定结果合法
从法律上说,诉求的正当与否取决于审判机关的判决,如果判决准许了诉求,则该诉求获得了法律上的正当性,如果被否决就说明不正当。这也意味着诉求的利益能否成为权利,中间连接着一个合法化过程,这个过程便是司法程序。理论上讲,程序的合法决定结果的合法,也就是法律程序高于实体。但现实生活却远比法律程序和实体关系复杂得多,判决具备合法性的诉求是否正当,除法律之外,还有社会道德、人类感情、善良风俗、常识等这样一些衡量因素和判别标准。如果有过错的一方要求离婚被准获得全部的共有财产,施害者获准解除对被害者的所有赔偿,诸如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但诉求正当性被质疑,判决的正当性也将不外。另一方面,诉求结果本身也面临实证检验,即便时光流逝,当诉求的证据出现破绽,其以主张的理据与诉求被揭示大相径庭或自相矛盾,或者事实证明其诉求对他人权利构成严重伤害,该诉求是否正当也定然被重新衡量。
这就是非法与合法在法律上和在现实中的紧张关系,也差不多是沃尔克(Geoffrey de walker)在揭示法治内在矛盾时提醒人们注意的,法律在展示确定性和稳定性的同时,“需要保有某种灵活性并且能够让自身适应公共观念的变化。”这几乎也是有史以来概莫能外的一个亘古命题。在非法与合法的演变之间,无数利益主体展开针锋相对的博弈,有人赢了,有人输了,但审判庭内外从来就没有停止过鸣冤叫屈的声音,法律界内外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合法与公正如何统一的探讨和求索。
这样的案例可以说信手拈来。说一个我曾接触过的。丈夫要求离婚诉至法院,关于财产分割一项,丈夫一方出示了大部分财产用以偿债的证据,其中主要是丈夫与他人合作投资亏损分担和向第三人举债的法院判决和调解书,无疑这是丈夫精心策划的借法院之手剥夺其妻财产分配权的结果。他的目的达到了,因为在判决和调解书撤销之前,法院在程序上只能把这些判决和调解书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除非法官本着良知和耐心找出判决和调解所依证据是虚假的,这也要以撤销判决和调解书为前提,但这其中的困难可想而知。若干年后,其中一位第三人坦陈所有的借据和还款依据都是受丈夫之托临时编造用以备诉。
从常理分析,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并不一定正当,其利益指向具有明显的侵占或避债意图,并且从结果上直接损害了相对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利益(该利益本来有可能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权利),但是这些当事人却通过诉讼程序把这些利益合法化而成为权利了。这些诉求的合法化演变过程,除了借助于法律程序这样一个共同特点,有几方面的因素是不能忽视的:其一,具备成案理由以及从形式上成就判决的相关证据;其二,相对当事人或第三人证明该等理由不成立以及证据为假十分困难,而法院也未能够就相关证据置疑或常识性判断方面展开调查并有所突破;其三,倘若法院对该等具有明显不当诉求意图之下的有关情状或证据置以合理怀疑,并且展开认真负责之全面质询调查,其结果又会如何?假证或伪证总有其薄弱环节,大抵凡应有所突破而改变案件的结果吧。问题就在这里,现行的法律程序和相应规则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加上法官素养之参差以及案多人少的现实也成了一种借由。更何况,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运动员规则”(虽不正大光明却不违反规则)有其存在和活动的空间。再则,当事人与法官始终存在着一种广为人知而又无法避免的微妙关系,不排除持不当诉求的当事人不择手段,最终达至合法化权利之目的。
历史上有不少法学家或哲学家主张,遵从法律就是最高的道德。虽然我们崇尚并追求法治精神,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也一再提倡程序公正大于或高于实体公正,但我们更有必要厘清法治精神的本质和程序公正所包含追求社会公正的本义,以及时代对于法治不断赋予的道德责任。倘若不当诉求总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堂而皇之地合法化,这无异于以法助不法,也相当于法律自身置于否定再否定的恶性循环当中。由是观之,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精神,应更多地融入人文思想和道义观念,并且结合社会实际使这种精神具有鲜明的性格定位。同时,也应该增加法律程序当中的有关合理选项,重塑执法者的执法品格和品位,建立执法回顾监督和问责机制,等等这些,也都是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 |